距十年前的火警,昨天是有生以來第二次報警。我抓我爸。
前一天早上收到姊傳給大伙的簡訊,賀媽終於和爸離婚成功,當天剛好是媽的生日;我們都說這是媽給自己最好的生日禮物。晚上準時下班,二姊帶著小豬和妹子來熱鬧場面。沒想到媽竟然忘了自己的生日。
不過我還是不覺得他們離不離婚,有多大的差別,因為他還是可以自由來去我們家。
沒有差嗎?
昨天警察來了之後,才知道是有差別的。
他一付醉酒樣裝瘋,關了電視,又開始騷擾媽。
媽也沒力氣打了,就叫我打電話。
他竟然不驚慌而逃,還老神在在的等著警察上門。
警察來了之後,聽媽媽說他們已經離婚,沒了關係;只問我一聲:「是妳爸呀?」
「對。」我沒表情轉身回廚房。
他們便應媽的要求,把他請出去。
聽他們在門外的對話,真的好笑,卻得忍著,這是件嚴肅的事情。
爸坐在別人的機車上想矇過他們,「這是你的車嗎?」
「嘿……」
「你要去哪裡?」「趕快回去休息啦。」兩個人催著他。
「沒啦,我……」他把話含在嘴裡,我實在聽不懂。
「你現在要騎嗎?」
「嗯,嘿……」
「你醉成這樣,還要騎車,是要我給你開罰哦?」
「沒啦,我沒要騎。」
媽雞婆一下,探出頭說爸並沒有車。
「妳哭夭!」
「好了啦,你趕快回你家去。」
爸假裝走遠,其實是去補一劑;警察臨走前,吩咐我們不要再開門讓他進來,他撞門就報警,他們會來處理。
媽馬上打電話給小叔叔,跟他說這些事,說以後就沒任何瓜葛了,她不再是他們的大嫂。
聽媽說的,炫耀似的,雖然的確是件值得祝賀的事,可是話筒對方是無言。
想想,這其中的差別:不再是“家務事”,便能得到應有的保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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